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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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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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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

2020-07-30 11:00
1、资助方式和标准,采取事后补贴方式实施:
 
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补贴方式实施,针对申报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的本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对其工作成效、发展现状、成功案例、支出明细等进行审计或评估后,按不超过资助对象2018和2019两个会计年度为入孵企业、创业团队提供研发经营场地、共享设施及孵化服务支出的相关运营经费的50%且孵化器和公共孵化服务平台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众创空间最高不超过130万元的标准补贴。
 
对2018、2019两个会计年度的运营经费已获得过国家和省、市相同或类似项目资助的主体不予支持;对已获得过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的主体不予支持。
 
2、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为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专业化、精准化、高品质的创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优化创新创业条件:优化创业软件和硬件条件,提供知识产权、法律财税、管理咨询、信息化咨询、科技金融、人力资源、市场推广等经营性服务,以及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类服务;2.集聚创新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项目路演、创业辅导、国际合作交流、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资源,提供开源软硬件研发、科学文献和科学数据等专业技术服务支撑;3.营造优质创新创业环境:多举措降低企业创业成本,为创业者提供优惠、便利、智能的载体空间,营造性价比高、独立性好、功能齐备的创业环境。
 
(1)申报主体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专业资本集聚型、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和高端人才引领型)、公共孵化服务平台的运营管理单位,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2年以上。
 
(2)已具备国家、省、市级认定资质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优先支持。
 
(3)申请本项资金的孵化器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场地占75%以上;专职团队不少于5人;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人以上;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有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在孵企业中属于科技型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累计毕业企业8家以上,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4)申请本项资金的众创空间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场地面积800平方米(含)以上,其中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75%;专职团队不少于3人,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软硬件设备齐全、服务体系完善,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人以上;上两个年度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入驻团队和初创企业不少于20个,入驻时限不超过24个月;入驻团队上两个年度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低于6家,或有2个以上入驻团队、初创企业获得投融资。
 
(5)申请本项资金的公共孵化服务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与超过20家经认定过的孵化器等载体或超过20家经认定过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建立稳定的服务机制,与超过10家高质量、专业性服务机构达成服务协议;运营时间2年以上,专职团队不少于3人,上两个年度累计组织超过150人的创新创业活动3场以上;上两个年度承接过社会公共服务职能转移或受委托事务。
 
以上申请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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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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