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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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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色载体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
2020-07-30 11:00
1、孵化器
资助额度:不超过孵化器近两年投入运营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认定条件:
(1)孵化器运营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孵化器运营时间满2年(截至申报截止日),具备明确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孵化器名称应当统一命名为“深圳××孵化器”;
(3)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4)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
(5)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6)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7)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至少有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
(8)累计毕业企业8家以上。
2、众创空间
资助额度:资助金额不超过众创空间近两年投入运营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认定条件:
(1)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满1年(截至申报截止日),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众创空间名称应当统一命名为“深圳××众创空间”;
(3)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并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4)拥有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
(5)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不少于20个,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6)入驻创业团队上一年度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低于6家,或上一年度有2个以上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获得融资;
(7)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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