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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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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
2020-07-30 11:44
扶持方式及标准:事后方式。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含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投入)的20%给予资助,且对仪器设备投入的资助比例不低于资助总额的50%。组建和提升项目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组建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提升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企业连续经营3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并运作2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位于公司注册地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域内。
(2)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3)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中心的场地必须有专属空间,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计入技术中心账目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60%以上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
(5)企业独立的营业收入总额、纳税额、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指标,按不同行业类别,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2、企业技术中心组建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且项目在深圳市实施;
(2)申报单位认定为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3)申报组建项目须在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以市工信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文件日期为准,称为T日,下同)后2年内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T日前2年起至单位提出申请之日止,最长不超过T日后1年,组建项目只能资助1次;
(4)申报提升项目须在T日的1年后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T日后1年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
(5)申报项目所属行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6)申报单位守法经营,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7)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8)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在市级政府资金中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3、企业技术中心提升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且项目在深圳市实施;
(2)申报单位认定为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3)申报组建项目须在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以市工信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文件日期为准,称为T日,下同)后2年内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T日前2年起至单位提出申请之日止,最长不超过T日后1年,组建项目只能资助1次;
(4)申报提升项目须在T日的1年后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T日后1年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
(5)申报项目所属行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6)申报单位守法经营,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7)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8)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在市级政府资金中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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